关于印发《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议事规则》的通知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各专委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月2日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02年3月27日晋中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8年3月25日晋中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3年12月27日晋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第八条 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七日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建议议程,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围绕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做好审议发言准备。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围绕拟审议的主要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情况,征求人大代表、社会公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形成书面报告印发会议,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审查议案和报告提供参考。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经主任会议决定,下列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市纪委监委驻市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
(二)本市选举产生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县(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五)乡镇人大主席团负责人、街道人大工委主任;
(六)人大代表联络站负责人;
(七)基层立法联系点负责人;
(八)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
(九)其他人员。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人士旁听会议。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由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设若干名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
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拟订,报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报告。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并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议举行前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书面请假。
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能出席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和缺席会议的情况,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逐步推广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提高会议的信息化水平,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提供便利。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九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研究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二十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的,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议案文本和说明提交常务委员会。本市地方性法规对相关议案提交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起草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二十二条 提请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的议案,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也可以同时交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或者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三十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关于议案的说明,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说明后,召开分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根据需要,也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四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罢免案时,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五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进一步研究,提出报告。
第二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交由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和审议,依照《晋中市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人事任免案的提出和审议,依照《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需要,听取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定期听取下列报告:
(一)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二)关于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四)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
(五)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六)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七)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八)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情况的报告;
(九)其他需要定期听取的报告。
常务委员会每年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并听取执法检查报告。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报告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三条 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所作的报告,主任会议可以根据情况,决定采用口头或者书面报告形式。
采用口头报告形式的,由下列人员报告:
(一)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的,由其负责人到会报告,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
(二)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的,由其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因特殊情况,主要负责人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报告;
(三)执法检查组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的,由执法检查组组长到会报告,组长可以委托副组长报告。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报告后,召开分组会议对报告进行审议,也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对有关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对报告不满意意见较多的,根据各组召集人审议情况汇报,主任会议可以决定该报告暂不交付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满意度测评,有关机关应当在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重新或者补充报告。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报告时提出的审议意见,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收到审议意见后,应当按照审议意见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整改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着书面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报告作出决议。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决议执行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对议案、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召开联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专题询问的具体事项,依照《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二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四十三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案人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并由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报告。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提案人。
第四十四条 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四十五条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撤回。
第六章 发言、表决和公布
第四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发言时,应当围绕审议内容,充分发表意见。
发言内容由会议工作人员记录存档。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采用其他方式。
第四十八条 人事任免案、罢免案、撤职案应采用无记名方式逐人表决。
第四十九条 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五十条 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表决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表决议案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的法规和对法规作出的立法解释,应当按照《晋中市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布。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定、决议、任免名单,应当及时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市人大网站等予以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