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闫绪安辞去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8年11月30日晋中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晋中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闫绪安因工作需要辞去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报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并由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报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终审: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