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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0-20 10:32 浏览次数: 【字体:

代表法第三章专门对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做出明确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1.参加视察和专题调研;2.组织开展代表小组活动;3.应邀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应邀参加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的立法调研和其他工作调研;4.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应邀列席选举单位人大常委会会议,列席选举单位人民代表大会会议;5.向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6.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7.通过多种方式联系人民群众,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等。

此外,代表法还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也可以委托下一级人大常委会组织;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由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负责组织。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要组织代表开展好闭会期间的活动,积极探索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努力增强代表活动的实效。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还要为代表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终审: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