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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设立及职权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0-18 09:30 浏览次数: 【字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不设秘书长一职。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依照法律规定,按人口多少确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每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律规定,按人口多少确定。每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在本届人大的任期内不再变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新的常委会被选出为止。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此外,地方组织法还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14项职权,归纳起来可以分为四类:(1)组织方面的职权,包括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大的选举,召集本级人大会议。(2)决定权,主要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保、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重大事项的决定权。(3)任免权,例如,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等;根据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4)监督权,主要是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否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具体形式有执法检查、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询问和质询等。

终审: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