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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筑牢晋中生态底色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1-09 10:30 浏览次数: 【字体:

1月6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晋中市漳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晋中市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晋中市云竹湖保护条例》三部条例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记者 史俊杰)2022年1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亲临晋中考察调研,给予“敬畏历史、敬畏文化、敬畏生态”的谆谆教诲,对晋中的发展寄予殷殷厚望。晋中拥山川之形胜、聚河流之灵韵,见证了华夏文明的起源与繁荣发展,在新时代开启了“落子当下、布局未来”的新征程。

晋中生态优势金不换,人民领袖关心关怀浸润晋中人民心田。市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市委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大力推进生态保护立法,用法治力量守护晋中蓝天碧水净土,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彰显人大担当、人大作为。

1月6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晋中市漳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晋中市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晋中市云竹湖保护条例》三部条例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这三部条例是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安排部署的重要举措;是保护漳河流域、湿地公园、云竹湖生态系统,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需要;更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迫切需要。

小智治事,大智治制,忠诚贯彻“敬畏历史、敬畏文化、敬畏生态”重要指示精神,加快建设全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把“两个确立”真正转化为做到“两个维护”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我市三部“生态条例”密集实施,再次用法治力量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以法护航 加强生态立法供给

生态环境关乎民生福祉,关乎民族未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重在建章立制,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立法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着力构建符合晋中实际的生态文明建设法规体系,以法律“红线”守护生态“绿线”,为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

“三部条例制定过程中,我们坚持系统观念,注重整体设计、综合治理,协同推进流域、湿地、湖泊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注意处理好与有关上位法的关系;注重体现特色,总结固化我市在漳河流域、湿地公园、云竹湖生态环境保护实践探索经验,增强晋中辨识度,推进高水平美丽晋中建设;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着力解决漳河流域、湿地公园和云竹湖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难点、痛点问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冬明在新闻发布会上如是说。

《晋中市漳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通过健全流域协同共治机制,创新污染防治措施,完善流域生态修复,进一步规范流域治理、保护、修复等活动,为保护和改善漳河流域生态环境,促进漳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晋中市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理顺了国家湿地公园监管部门及其职责,针对保护现状与存在问题,构建湿地保护长效机制,助推湿地综合生态功能发挥,明确国家湿地公园可以根据功能定位和自然条件,采取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生态旅游、休闲健身等方式进行合理利用,让湿地成为人民群众共享的绿色“红利”。《晋中市云竹湖保护条例》针对云竹湖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部门职责,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况下,整体、系统协调推进云竹湖保护与发展之间的关系,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三部条例的制定坚持贯彻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理念和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最大程度体现了晋中特色。

聚力监管 写好漳河生态文章

立良法、促善治。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

“保护漳河流域是晋中市及涉及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根元表示,《晋中市漳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全面涵盖了流域内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各类情形,标志着晋中全域内漳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有了法治保障,对从严治水意义重大。

《晋中市漳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分总则、规划与协同、生态保护、生态修复、法律责任和附则五章,共三十八条。晋中漳河流域共涉及昔阳县、和顺县、左权县、榆社县、平遥县和太谷区的相关行政区域。《条例》明确流经县(区)人民政府是漳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的责任主体,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在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中各司其职。《条例》划定了源头保护区,对河道岸线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以进一步保护漳河流域源头的水源涵养和径流能力,保障河道行洪能力。

《晋中市漳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中规定了水利部门负责漳河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市水利局局长李学文表示,这抓住了漳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中水资源由谁来牵头监管这个核心。《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市、县两级水利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漳河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具体包括漳河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河道整治与管理、水旱灾害防御、水土保持等有关生态保护与修复方面的工作。

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市水利局还将以强化机制建设、强化规划指引、强化水资源科学统筹配置、强化监督检查“四个强化”入手,深化“河湖长+N”管理模式、以《漳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2017-2030年)》《晋中市十四五水利发展规划》两个规划统筹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持续开展全市防汛保安专项执法和地下水超采治理专项执法等,努力做好漳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

“法”宝相守 养好“地球之肾”

湿地作为陆地和水域的过渡地带,是地球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生态系统和人类最重要的生存环境之一,被誉为“地球之肾”,而湿地公园是湿地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022年,左权清漳河、榆社漳河源两处湿地公园通过国家验收,成为国家级湿地公园。目前,我市湿地保护工作走在全省前列,共有湿地公园10个,其中国家级4个、省级6个,数量居全省之首,面积达5048公顷,居全省第三。

《晋中市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针对保护现状与存在问题,构建湿地保护长效机制,助推湿地综合生态功能发挥,明确国家湿地公园可以根据功能定位和自然条件,采取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方式进行合理利用。在全面保护湿地、强化湿地利用与监管、推进退化湿地修复、提升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等方面予以明确,为我市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的可持续发展指明了方向。特别是《条例》第四条,明确了市、县(区、市)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修复、利用及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经费保障。《条例》第二十二条至二十六条明确要求,对破坏湿地、截断水源地、引进外来物种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格处罚,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保护湿地、建设美丽晋中的高度重视和务实担当。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程宣霖表示,《晋中市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的实施,将使我市湿地保护工作更加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为实现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的晋中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为湖立法 织就“立体”保护网

烟波浩渺的云竹湖畔,游人三五成群,或岸边漫步,或聊天拍照,亦或在一杯美味香浓的咖啡中放松身心……云竹湖作为依托云竹水库的人工湖,水域面积最大可达1.2万亩,在全省靠前,是我市之最,已然成为榆社乃至晋中的一张名片。

如何统筹实现云竹湖的开发与保护?云竹湖的建设开发,可为环湖周边乡村振兴展现优美生态环境,创造有利发展机遇,也可为当地群众创业增收提供大量就业岗位。但若开发不当,极易造成水质污染、水土流失加剧、水库淤积等生态风险,同时对水库日常调度运行、枢纽建筑物的安全也会产生不利影响。李学文表示,《晋中市云竹湖保护条例》就是要为统筹兼顾生态保护与开发利用提供法治保障。在立法起草过程中,通过多次调研、座谈,向各部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最终科学确定了立法原则和目的,即《晋中市云竹湖保护条例》既要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也要统筹生态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辩证统一保护与开发的关系,加强对开发与保护的领导、协调和监管,推动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确保永续发挥云竹湖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构建人与自然命运共同体,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晋中市云竹湖保护条例》针对云竹湖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了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部门职责等,并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以更严的制度规范更好地保护水环境、水生态。榆社县副县长温德伟介绍,《晋中市云竹湖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云竹湖景区的保护开发形成“执法有据、开发有序、利用有度、管理有责”的格局提供了依据。下一步,榆社县将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晋中市云竹湖保护条例》为契机,紧紧围绕“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目标,不断加强景区建设管理,让云竹湖生态资源得到更好的保护,让旅游产业得到更优质的发展,合力做好“高质量保护开发”这篇大文章。

为身边的河、湖、湿地“量身定制”式进行立法保护,彰显了晋中守护绿水青山的决心。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市人大常委会将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保持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厚积生态文明法治势能,用法治的力量牢牢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朝着经济发展高质量、人民生活高品质、生态建设高颜值的目标大踏步前进。

终审: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