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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决定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2-30 18:26 浏览次数: 【字体:

(2020年12月30日晋中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决策部署,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依法行政,助力高水平推进市域治理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高度重视,深刻认识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也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指出:“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和“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要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为晋中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强化担当,充分履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定职责

检察机关应当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支持起诉、提起公益诉讼等法定方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积极在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公共卫生安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探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严格依法规范办案,提升公益诉讼工作质效。利用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提高公益诉讼工作现代化水平;发挥诉前检察建议的作用,强化检察建议的跟踪落实;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形成公益保护合力;对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加强对公益诉讼生效裁判的执行监督。

三、密切协作,积极构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有效机制

行政机关应当增强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自觉性,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要与检察机关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调查询问、现场取证等案件办理环节给予配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诉前检察建议,认真开展自查,积极履行职责,纠正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及时回复;对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对审判机关的生效裁判,被诉行政机关应当自觉严格执行;设立公益诉讼赔偿金专项账户,用于恢复受损害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对检察机关移送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依法调查处置;对工作中发现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审判机关应当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及时有效的司法保护。依法受理、审理和裁判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对民事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及时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履行生效裁判的,及时将案件移送执行;对拒不履行裁判义务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加强监督,持续推进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健康开展

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视察调研等方式,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履行共同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职责。人大代表应当发挥紧密联系群众的优势,积极发现和收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及时向有关机关反映,督促有关部门履职尽责,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工作的内部监督,依法规范公益诉讼办案流程,严肃责任追究;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办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畅通人大代表反映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渠道,善于从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及意见中提取线索、获取案源,并加强跟踪督办,邀请人大代表见证公益诉讼工作;对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公益诉讼案件,及时发布案件信息,公开案件办理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监督举报的权利,有关机关及部门应当予以保障。

五、广泛宣传,努力营造支持公益诉讼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检察机关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检察开放日等活动,向社会公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和工作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把公益诉讼工作纳入普法规划,加强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提高公益诉讼制度的社会知晓度,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进一步加大公益诉讼的宣传力度,突出宣传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意义、典型案例、经验做法以及取得的成效,并将涉及公益诉讼的社会热点、焦点问题及时向检察机关反映,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0年12月29日在晋中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工委副主任 陈怡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将《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作出公益诉讼决定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制度安排,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大意义。市人大高度重视公益诉讼工作:2019年,我委对该项工作进行了涉及市、县两级的专题调研,今年10月份,常委会又专门听取了市人民检察院的整改报告。

公益诉讼制度确立三年多时间里,我市检察机关坚持“双赢、多赢、共赢”、“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持续跟进监督”等理念,聚焦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英烈保护等五大领域为监督重点,积极拓展安全、未成年人保护、赡养等“等外”领域,以法治手段服务大局,为全市高质量转型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共保护、复垦被损毁国有林地、耕地1234亩,清除违法堆放垃圾156万吨,督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5亿元,保护、收回价值为3512万元的国有财产和权益。2019年全市公益诉讼办案总数及院均数均居全省第一,2020年截止目前,办案数量居全省前列。办理的寿阳县羊头崖烈士纪念设施疏于管理公益诉讼案、督促保护八路军杨家庄兵工厂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分别入选最高检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办理的某建筑工地塔吊危及公共安全“等”外行政公益诉讼案被评为全国十大精品案件。

但公益诉讼作为一项全新的检察监督工作,仍然面临办案能力不足、工作进展不平衡、工作机制尤其是与各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还有待健全等问题,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我们认为,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有利于依法推进公益诉讼工作,有利于形成公益诉讼工作合力,有利于提升公益诉讼工作水平。

    二、《决定(草案)》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从五个方面明确了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公益诉讼工作的内容:

一是强调了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性。要求全社会应当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法律定位和重要作用,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检察机关要围绕全市工作大局依法推进和谋划公益诉讼工作。

二是检察机关要发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主体作用。要求检察机关强化主体责任,发挥主办作用,依法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和严重侵害公益行为的监督,扎实推进公益诉讼工作,要充分发挥诉前程序的功能和作用,对被建议机关没有依法整改的,要依法提起诉讼。

三是强调形成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合力。要求行政机关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调查取证工作;要与检察机关共同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和司法监督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建立公益诉讼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检察机关的诉前检察建议,要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按时回复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要及时受理和审理检察机关依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并依法作出裁判。

四是要切实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检察机关在加强内部监督的同时,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

五是要努力营造公益诉讼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主要包括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宣传、司法行政部门把公益诉讼列入普法宣传教育范围、新闻媒体加强公益诉讼宣传报道等三个方面。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予以审议。


终审: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