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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决定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开展检察长巡访工作的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2-24 09:51 浏览次数: 【字体:

(2021年12月23日晋中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精准参与社会治理的优势,切实把法律监督职能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就我市检察机关开展检察长巡访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开展检察长巡访工作的重要意义

检察长巡访工作是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推行的一项创新性举措。实践证明,它是检察机关主动服务人民群众、精准参与社会治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的有效措施,对于积极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提升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切实发挥检察机关开展检察长巡访工作的主体作用

(一)依法开展

检察机关在开展巡访工作中,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各项检察职能,规范巡访案件处置流程,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证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实施。

(二)完善机制

检察机关要及时总结研究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检察长巡访工作机制,改进巡访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巡访工作质量水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使巡访工作逐步走上常态化、长效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轨道,推动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有效解决。

(三)注重实效

检察长巡访工作要紧盯历史遗留难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潜在隐患风险大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通过定期巡察走访、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广泛收集社情民意,找准信访案件中隐藏的深层次问题,用法治思维研究切实可行的措施,推动信访问题的解决,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三、加强对检察机关开展检察长巡访工作的监督支持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检察长巡访工作,推动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检察机关主办、社会参与”的检察长巡访工作格局。

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人大和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报告巡访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和需多部门联动解决的涉法涉诉复杂信访案件,使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得到真正有效解决。

市县两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检察机关开展检察长巡访工作的监督与支持,适时听取和审议检察长巡访工作情况报告,积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在常态化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监督其它机关依法办理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事项的同时,及时解决巡访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为检察长巡访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终审: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