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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决定

关于晋中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免和宪法宣誓程序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2-13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2017年2月10日晋中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为了明确晋中市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免和宪法宣誓程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任免案前,由监察委员会主任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拟任免人员的情况说明。
二、拟任命的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须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三、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任命案前,拟任命的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供职发言,拟任命的监察委员会委员书面提交供职报告。
四、常务委员会表决任免案,采取无记名投票或按电子表决键的方式,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通过。
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通过任命的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颁发任命书,并进行宪法宣誓。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