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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小切口” 突出“特准效” 推动地方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03 17:25 浏览次数: 【字体:

       通讯员  吴丹  张江平】2021年,山西省晋中市人大常委会立足“小切口”,突出“有特色”,制定了《晋中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条例》。从立项、起草到审议出台,市人大常委会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各个环节,探索出以“小”题目为基础、“聚”民智为路径、“细”内容为灵魂、“瘦”体量为表现形式的“小切口”立法模式,用“小切口”解决了“大问题”,推动了晋中市地方立法科学化、民主化发展。

“小”题目  突出地方立法特色

“小切口”立法要实现“小”选题。晋中市人大常委会精准定位民需之法,聚焦当地实际,将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作为立法的切入点、着力点,并从技术上论证其必要性,做到地方立法对上位法的细化、补充。在确定立法题目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对象和适用主体,以问题引导立法,在问题解决过程中明确立法思路和制度设计,使“所立之法”与“所需之法”相契合。

饮用水安全是重大民生,关系着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晋中市人大常委会制定2021年度立法计划并公开向全市征集意见时,群众对二次供水管理立法的关注度很高。此前,二次供水在管理中存在着运行管理责任难以落实、资金不到位等问题,导致不能满足居民正常用水需求。而与二次供水相关的上位法大多是涉及供水、用水领域的原则性规定,针对性弱、可操作性差,专门规范二次供水问题的相关规定仅有《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和《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并不能有效解决实际问题。为此,晋中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精准定位立法需求,将《晋中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纳入2021年度立法计划。同时,为了使调整对象更加规范,将标题由《晋中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修改为《晋中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条例》。名称虽只增加了“居民”二字,却进一步“小”化了题目,“小”化了管理的重点和范围。条例从立项到名称的修改,“小”题目契合了地方立法从本地实际出发解决地方性事务的基本理念,对提高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改善供水水质和服务质量、保障居民“最后一公里”水质安全、促进节能降耗具有重要意义。

“聚”民智  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晋中市人大常委会将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贯彻到地方立法实践的每一个环节,以更丰富的民主形式、更畅通的民主渠道,健全吸纳民愿、汇聚民智、反映民意的立法工作机制,绘就地方立法的民主底色,夯实良法善治的牢固基石。

在《晋中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条例》制定的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多次开展实地调研,认真倾听群众意见建议,了解不同小区业主的利益诉求,并在法规修改中予以充分考虑。比如,针对调研中征集到的“用水高峰期、水压达不到、吃水有困难”问题,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正常压力不能满足城市居民用水需要的,应当配套设置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既有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二次供水工程相关技术和卫生要求的,应当予以改建”;针对“小区无物业、无业主委员会、无管理单位的,二次供水设施更是没有人管理”问题,条例第十七条明确,无物业、无主管部门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责任单位进行管理;针对蓄水池清洗、水质安全等问题,条例在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给予了回应,规定“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设置防倒流污染措施以及其他安全措施”“定期对水池(箱)等各类储水设备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定期进行水质检测,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向用户公示”等,真正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以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优势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细”内容  增强地方立法可操作性

“细”内容是“小切口”立法的灵魂。晋中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小切口”立法可操作性强的优势,制度设计上做到精准规范,条文表述上做到明确具体,不断提高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晋中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条例》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标准不统一、运行维护不规范、管理体制不顺畅等问题,以“上位法已有规定的,进一步细化;上位法没有规定的,依法创新”为原则从四方面加强立法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一是在理顺政府及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的基础上,创新管理体制,鼓励二次供水设施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实施统建统管机制;二是立法语言清晰易懂,将“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住宅对水压要求超过公共供水管网水压标准的”修改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正常压力不能满足城市居民用水需要的”,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三是细化二次供水设施新建改建管理标准,针对老旧小区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现在的技术和卫生标准,条例对老旧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的改建予以重点规范;四是法律责任设计思路严密,在上位法授权范围内,按过罚相当的原则设计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大胆实践,在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赋予地方立法行政处罚补充设定权后,召开听证会,补充设定了“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未独立设置,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的”两种违法行为的罚则。

“瘦”体量  提升地方立法科学性

“瘦”体量是“小切口”立法的表现形式。晋中市人大常委会在“小切口”立法过程中注重法规的体量,在体例结构上追求逻辑清晰,在条文数量上抓住群众最关注的几条、解决问题最关键的几条,减少“穿靴戴帽”“重复上位法”等非核心条款。

《晋中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条例》聚焦问题,对草案的条款设置、内容安排、法律用语和合法性、合理性、逻辑性、可行性、操作性等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推敲,前后修改百余处,从原有的5章38条“瘦身”至4章35条。体例结构上,根据立法的重点内容,按照统建统管—新建、改建—验收、移交的逻辑顺序,将“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两章合并为一章“建设和运行管理”,结构“瘦”至四章,逻辑更加清晰;条文数量上,删除了上位法已有规定且非本条例重点规范的内容,以及在分则中重复表述的在总则已做规定的关于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及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条文;条文内容上,逐条瘦身,尽量做到表述精炼、科学。

(原载于《人民代表报》2021年129日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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